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順手救動物,只花三分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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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委會畜牧處長於1226修法時說,今年家犬植晶片率高達77%,那是藐視國會,欺騙立委。農委會每兩年用電訪埔查全國家犬總數,去年已調查過,今年沒調查,既然沒調查,怎麼知道全國家犬總數?不知道家犬總數,又怎麼知道家犬植晶片率全國植晶片家犬數全國家犬總數。

畜牧處長當天又說,台灣流浪狗總數從民國88年66萬隻降到民國98年8萬4891隻。這又是藐視國會,欺騙立委。

如果民國98年全國只剩8萬4891隻流浪狗,那麼該年全國共捕抓15萬9763隻狗,那多出來的7萬4872隻狗是從哪裡抓來的?既然民國98年全台灣只剩下8萬4891隻那麼從民國98年到100年,三年總共捕抓40萬5159隻犬隻進收容所,怎麼還抓不完?多抓的32萬268隻狗是哪來的?

官員藐視國會,欺騙立委,企圖假造政績,請委員明察。

【版本四】

敬愛的 立委,您對動物的關懷,我真的很感激

請您支持增訂「捕捉貓狗」門檻,首先要向您解釋一下,增訂「捕捉貓狗」門檻,不是說不能捕犬,而是要求精準捕犬。當前捕犬,抓得到的都是老弱病殘、幼犬、親人的狗。兇惡的狗幾乎抓不到。結果是,兇惡狗抓不到,不能保護民眾,抓一堆老弱病殘、幼犬、親人的狗,又違反動保精神。既保護不了人,幼保護不了狗。

在英國,捕犬是由管制員執行,管制員必須評估犬隻有沒必要捕捉。當然,英國流浪動物不多,因此,管制員只有300多名。

而捕犬門檻,通報者必須指出是哪隻狗有問題,經由專家評估,確定有捕捉隔離需要,才能捕捉。 只有精準捕捉問題犬,才能保護民眾,保護貓狗。

【版本五】

敬愛的 立委,您對動物的關懷,我真的很感激

請您支持tnr法制化,在此想解釋一下對tnr的幾種質疑。

通常對tnr的質疑有幾種:

1.有沒有效。

2.絕育也很殘忍。

4.成本是否太高?政府是否要花大錢?

3.會製造困擾民眾的社會成本。

首先,tnr有沒有效,與源頭控管棄犬有關,這已談過,就不再說。其次,有人認為tnr的速度比不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。事實上,浪貓犬繁殖的速度經常被誇大,剛出生的幼貓犬存活率並不高。但必須承認,緊管如此,浪貓犬繁殖的速度仍然有可能比tnr速度快,這必須視tnr的方式而定。tnr規模越大,越有系統,絕育的速度就越快。目前民間以有限資源,零星分散的tnr作法,的確會追不上浪貓犬繁殖的速度,因此,只有政府揖注資源,與民間團體、人士共同規劃出有系統、夠集中,規模夠大的方式,tnr才能達到減量的效果。 有人鼓勵民間作tnr,但反對政府出資,又說tnr規模不夠大無效。此說法不是鼓勵民間愛心人士花錢做白工嗎?民間作tnr,規模一定不夠大,效果一定不好,為什麼要鼓勵民間投入tnr,又反對政府投入資源?

絕育是否很殘忍?這必須以相對的角度來看。如果和真正人道的安樂死比,對動物的疼痛,安樂死是比較低,但安樂死是剝奪一條生命,絕育只是剝奪生殖能力。其實,絕育對母犬是好的,未絕育的母犬很容易子宮蓄膿。 然而如果和現在政府政策相比,絕育會變得很仁慈,因為從捕捉、收容、人道處理整個過程,每個環節都會造成貓狗巨大的痛苦和恐懼,折磨期間往往超過12天。這種痛苦不只是疼痛而已,恐懼、病痛、緊迫、精神虐待等可怕的折磨都會發生。

關於社會成本,可分兩部分,第一是結紮一隻狗要花多少錢。如果以結紮費用而言,一隻母狗大約1500元手術1200住院300,也就是政府每隻母犬只要出資1500元,但卻可換取非常多志工免費勞力,台灣原本就有非常多人在做tnr,他們自掏腰包都願意做,如果政府願意出這1500元隻,大家當然更樂意投入。解決流浪動物的方法規模一定要大,以目前政府捕捉、收容、撲殺的方式,必須花很多錢新北市今年而言,光80個管理員和捕犬員,一年就要花2800萬左右,屍體焚化650萬,安樂死250萬,其他不算,但能捕捉的狗只是一小部分9000隻左右。如果和民間合作tnr,光這三項費用3700萬就可以絕育24000隻以上的母犬,是政府捕捉的3倍,而願意投入的志工絕對是目前80個捕犬員的好幾倍,且其積極熱心程度絕對遠高於領薪水的捕犬員。因此,就成本來說,捕捉、收容、撲殺遠高於tnr。

犬隻絕育回置可能會造成咬人、追車、噪音、髒亂等,這也是社會成本。但換個角度想,這些狗本來就在那裏,不tnr也一樣有可能咬人、追車、噪音、髒亂等,這些成本並不是tnr造成的,沒有tnr同樣有這些社會成本。

也許有人誤以為我們主張tnr的狗不能抓,這完全是誤解,我們認為只要有咬人、追車或明顯威脅民眾、造成民眾嚴重困擾的狗都可以抓,但必須經過指認、評估英國即如此,確定有這些問題才能抓。所以,tnr的狗如果有這些問題,一樣可以捕捉、隔離。我們不是要求不能捕狗,而是要求精準捕狗,反對目前的濫捕。也就是說tnr的狗入出問題,還是可以用隔離的方式處理。

【版本六】

敬愛的 立委,您對動物的關懷,我真的很感激

農委會反對在動保法定義裡加入「流浪動物」,原因是他們認為流浪貓狗是從家貓家犬棄養出來的,所以主張應從加強「飼主責任」解決。這是不可能的,政府連稽查植晶片都沒能力,更抓不到棄養者,如何從加強「飼主責任」解決問題?

政府的無能怠惰,導致大量的流浪動物。而要降低流浪動物,可能的途徑有很多:

第一、

殘忍,人道且有效的方法:短期內以氰化物全面毒殺流浪動物,動物會在最短時間死亡,很人道。毒殺貓狗比捕捉安樂貓狗容易,所以有效。但如此殘忍的方式,能容於國際,容於社會嗎?政府敢做嗎?

第二、

殘忍,不人道且無效的方法:捕捉、收容、處決。貓狗被捕捉過程會受盡驚嚇、摧殘。收容所裡瘟疫橫流,許多貓狗被病魔折磨而死,沒死的也因互咬、緊迫、環境惡劣而受盡苦難。至於安樂死其實一點也不安樂。這種方法,極殘忍而不人道。其次,捕捉貓狗並不容易,以目前政府捕犬人力,不可能短期內全面捕捉,只能局部慢慢捕捉,所以永遠抓不完殺不完,因此毫無效果。

第三、

人道且有效的方法:即捕捉、結紮、放回。台灣可貴之處,就是有屬不清的愛心人士,他們自掏腰包、甚至傾家蕩產,為流浪動物結紮、餵食。這麼多的愛心人士,只要政府願意洟注資源,輔導他們,他們會非常積極協助政府進行浪犬結紮。

以台北市街貓tnr為例,目前已超過200個里加入tnr區,台北市政府每年投入500萬絕育經費,與民間合作絕育社區街貓。於是每天晚上,台北市到處都是抓貓結紮的志工,光「tnr協會」就有超過300個志工,而正式與市政府簽約的協會有五個,志工上千人。這些都是充滿熱情、老練嫻熟,而且免費的人力。在台北市,志工參與街貓tnr是全年無休的。政府只要投入500萬,便可吸引如此眾多拼命的志工,協助絕育街貓。也因為絕育規模夠大,其效果相當良好。

可悲的是,農委會採取的是既殘忍、不人道又無效的方法。他們不敢採取第一種,又拒絕第三種,所以只能局部、有限地捕捉、收容、處決貓狗,永遠抓不完殺不完。

我們沒有其他選擇,只能選擇第三條路,同時增訂「家犬繁殖必須登記」高志鵬等委員版本第五條修正案,或黃昭順委員版本第二十二條修正案。 以及增訂「檢舉獎金」,才能有效降低流浪狗,最終讓街頭不再有流浪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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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:

收容所中未開眼的幼犬:

嗯,看完我眼眶都濕了。如此週到的設想,就別辜負別人的好心了。還請大量轉po喔!

花個三分鐘去寄信吧,各位善心人士們,舉手之勞,功德無量。

我先寄信去囉,為善不落人後呦!

原文po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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